微电影创作题材 高清

评分:
9.0 推荐

分类: 其他电影 2002

导演:

评论:

  • 纳喇晓桐 3小时前 :

    折磨戏真的是咬着牙看下去,明明没有通过化妆技术把伤口,流血效果进行加强和特写,却偏偏让你震撼。真真是那种姓制度带来的不公与压迫,通过警长挥出去的棍子,还有警界和政府官员沆瀣一气的腐朽,让你感受到了压抑。透不过气的压抑~

  • 祁云婕 2小时前 :

    片子还行,主要是题材优势,这种肯为底层人民发声的律师都很值得敬佩

  • 枝谷梦 8小时前 :

    我们看到一样的罪恶,却不一定能得到一样的结果。世界永远需要有勇气的理想主义

  • 糜修德 5小时前 :

    全片印象最深,其实不是结局,而是妻子那一句『生命是最重要的,即使是那些警察中了蛇毒,我也会救他们』

  • 驹歆美 1小时前 :

    回顾历史,国内不乏这类鲜活的现实题材。任重道远~

  • 梅颖 6小时前 :

    电影拍摄的旋律是C大调,但这种明快相信并不是事情的全貌,如果邪恶如此轻易就能被打败,就不会有持续了这么多年的种姓制度。虽然我觉得这部电影是唱给底层人民的嘹亮战歌,但不晓得这些底层人民是否有途径看电影,感觉仅是维持生存就已经要耗尽他们所有的精力,电影可能还是太奢侈了些。

  • 枫灵 7小时前 :

    有着印度特色的片长和穿插着特有的歌舞,缺点是其中的正面角色塑造过于的完美,简直不像是现实生活中的人,考虑到现实原型还在世,这种操作也可接受。片中展现的警察的粗暴做法,犹如黑社会一般的压迫底层群众,这些山区的原住民几乎没有作为人的权利,不能上学,不能投票,没有种姓与之对应的名字,这就是达特利群体的生活现实。国家有法度,警察视之无物;国家禁止歧视,底层自发的歧视。达特利们被诬陷偷窃,为其他人顶罪。国家机器竟然用酷刑折磨嫌疑人,人被活活打死,还被冠上越狱。韩国辩护人是对人zz参与权利的捍卫,印度的则是翻案,捍卫作为人的权利。本片根据真实事件改编,律师还是印共的活跃成员,长期为底层民众免费辩护,后来做到过邦最高法官,片子中删去了这个,另外作为遗孀的她并没有得到一所新的房子,希望她的生活能有所改善吧。

  • 松慧美 5小时前 :

    魔鬼在人间!警察的暴行,让人发指!一个妇女,一个律师,寻求公平正义种族平权!印度能拍出这样的电影,印度是有希望的!

  • 逄锦文 1小时前 :

    司法独立,警政腐败,选举政治和种姓制度,将这么多敏感话题融合在一部电影里,又能详略得当的都照顾到,印度电影水平真令人佩服。

  • 福强 2小时前 :

    又哭了。1.5倍速加快进差不多。一度惨得看不下去。给五星真的不是因为政治正确。

  • 齐浩言 1小时前 :

    现实中依旧乡贤横行办事靠钱。。。

  • 溥乐天 5小时前 :

    【7.0】豆瓣评分老毛病,题材好=满分。印度电影通病,用大量洗脑神曲配合琐碎剪辑来交代故事进展,严重影响叙事节奏。所有表达都用最直白肤浅的方式呈现。讲的是低种姓人群对抗警察的故事,但表现警察凶恶的方式只是刻意拖长的刑讯场面和受害人的哀嚎。每到展现主角和女配正义光环的时候就是慢镜头+配乐,有点尴尬。辣椒粉的线索挺重要,但先期药店和诊所不在一个方向、谎报打电话的时间的伎俩太愚蠢了,完全显示不到律师的能力,只能看到他的意志和敌人的蹩脚。中间的转折也很突兀,扫盲课老师和农家妇女一样无知吗?明知道受害人不可能打电话为何不在第一次庭审后直接告诉律师?非要刻意制造本不存在的困难吗?是用笨拙技法拍出的有一点社会意义的故事,仅此而已。

  • 汗婉秀 1小时前 :

    调查官有一句话说得特别好:“我不知道会有什么判决,但是我完全满意的是,我是按照法律和良心行事的。”

  • 韵芳 5小时前 :

    没有想象的优秀,还是一贯的宝莱坞作风,黑白分明。

  • 竺水蓝 7小时前 :

    类似《辩护人》《熔炉》的作品,这类故事看的太多,现已触动不了我,羡慕印度那边的创作环境

  • 詹玲玲 0小时前 :

    律师还点兼侦探...

  • 罕昊硕 3小时前 :

    我宣布这电影是我的年度最佳!越往后越精彩简直扣人心弦!律师的正义勇敢聪明是一方面,丈夫已经死了也拒绝要赔偿战斗到底的妇女更是让我感动ToT结尾小女孩的二郎腿真是满满的希望!太好了!哭泣!

  • 纳春蕾 5小时前 :

    聚焦描写的社会题材,警察与平民,高种姓与低种姓。这种问题不仅仅在印度有,在其他国家也是存在的,比如美国的黑人问题,这种高压低的这种无助感,简直是让人浑身冷汗直冒!

  • 甘英媛 6小时前 :

    过程很艰辛,但结果总归是好的。如果这样的律师多一些那该多好

  • 树夜天 8小时前 :

    极力追求结案率会造成天大的冤案,不论是哪一种形式的案件,这是法律人的大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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